程绍德 夜幕降临,昏暗的灯光下,在瀍河区东站广场,音箱脚架把两个音箱架起2米多高,在广场中央放着歌曲,100多名男女老少,有节奏地跳广场舞。和全国其他城市一样,在洛阳,广场舞给一些人带来闲适愉悦的同时,也让不少居民饱受鼓噪之苦。(11月23日《大河报》洛阳新闻) 从法律的角度说,居民有跳舞、健身的自由,同样居民也有免受噪音干扰的权利。但是,任何权利和自由都有个度,不能超越法律的界限。于广场舞而言,早在1997年起施行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就明确规定:禁止任何单位、个人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设物集中区域内使用高音广播喇叭。在城市市区街道、广场、公园等公共场所组织娱乐、集会等活动,使用音响器材可能产生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过大音量的,必须遵守当地公安机关的规定。同时规定:违反上述规定,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 然而,纵观眼下风靡各地的广场舞,其发出的噪音已经严重影响到附近居民的正常生活,严格地说已经涉嫌违法。然而,面对居民的不满投诉,作为执法主体的公安部门并没有严格依法办事,顶多给予制止或适当的说服教育。即便对屡教不改者,也很少采取强硬的禁止措施。也正因为相关部门执法疲软,广场舞噪音扰民才会成为一个难解的“死结”。监管软弱无力,受害居民也只能选择“私力救济”,采取鸣枪、泼粪、放狗、扔老鼠等“以恶制恶”的手段来抵制广场舞。 很显然,平衡居民健身权和免受干扰权,需要政府及有关部门有所作为,一方面,要给广大老百姓提供更为便利的健身活动场所,远离居民住宅区;另一方面,还要出台更加细致的规定,在时间、地点、设备、音量等细节方面对广场舞进行更为严格的限制。对于给附近居民正常生活造成严格干扰的活动,要给予必要的处罚。前不久,一群中国大妈在美国公园跳广场舞时,被附近居民报警投诉,前来的警员将担当这支队伍的编舞与领队的王大妈铐起来并开传票,令其出庭应诉。试想,如果我们的法律法规也能那么严厉,相关执法人员也能严格依法办事,广场舞怎么会发展成为“扰民舞”,受害居民又何须用违法的手段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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