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2年6月29日,《政府采购法》经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并正式颁布。《政府采购法》的颁布,不仅有力地推动了政府采购制度全面实施,对于加快政府职能转变,促进财政支出管理改革,节约财政资金,从源头上治理和预防腐败,加强党风廉政建设也起到了重大积极作用。 我省从1998年实施政府采购制度改革以来,在建立和完善政府采购制度方面进行了积极探索和实践。《政府采购法》颁布后,全省上下认真贯彻实施《政府采购法》及其配套办法,不断深化改革,完善制度,强化监管,规范操作,大胆创新,全面推进政府采购各项工作,有力凸显政府采购的政策功能,在实现政府采购规模增长、效益提升、制度完善等方面均取得长足进展,在很多方面走在了全国前列。 《政府采购法》颁布以来,政府采购总体规模从小到大,连续实现跨越发展。10年来,我省政府采购规模持续保持高位增长,2011年全省政府采购规模突破千亿元大关,达到1117.9亿元,是2002年的16倍多,10年平均增幅达36%,在连续9年位居全国第二之后跃升全国第一。政府采购金额占一般预算支出比重逐年稳步提高,2011年全省政府采购金额占一般预算支出的比重为18.29%,比2002年提高了近12个百分点。政府采购范围不断扩大,采购品目向多样化发展,已经由最初以货物为主拓展到货物、服务、工程三大类,采购品目多达47种。政府采购质量效益显著提升,2011年全省政府采购节约预算资金152.87亿元,比2002年增长了15倍,全省平均资金节约率达12%。民生采购取得突破性进展,在全国率先对涉及“三农”的财政补贴项目实施政府采购,成功实施全省乡镇卫生院医疗设备、残疾人健身康复器材、中小学免费教科书、“校校通”远程教育系统、小麦水稻良种补贴、救灾化肥物资、体育运动器材等民生项目政府采购。 《政府采购法》颁布以来,政府采购制度建设从点到面,监管水平不断提高。全省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坚持依法行政,随着政府采购工作的不断深入,适时研究制定政府采购配套规定办法,指导和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政府采购法》颁布后的10年间,省级先后建立和完善政府采购管理制度50余项,内容涵盖政府采购方式变更、集中采购管理、分散采购管理、监管工作考核、协议供货管理、代理机构管理、采购进口产品管理、评审专家管理、专项经费管理、政府采购政策功能发挥等各个方面。建立推行政府采购投诉处理法律咨询论证制度,有效规避和防范法律风险,及时妥善处理各类投诉事项,较好地维护了政府采购的形象。各地、省各有关部门也结合实际,研究制定了具有地方和部门特色、操作性强的实施细则和管理办法,有些制度具有创新性和超前性。总之,我省政府采购管理制度初步实现了系统化、全覆盖,既成为推进政府采购制度改革的直接成果,也为进一步提高政府采购科学化精细化管理水平,促进依法采购、规范操作提供了强有力的制度支撑。 政府采购监管水平不断提高,各级财政、监察、审计部门通力合作,密切配合,认真履行各自的监管职责,强化监管职能,组织了政府采购领域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开展了政府采购执行情况专项检查。各级财政监管部门依据《政府采购法》及各项规章,从建立监管制度入手,注重政府采购活动监管,保证政府采购行为的公开、公平、公正。各级监察部门加大对政府采购行为的监察力度,及时严肃查处政府采购工作中违规违纪案件,维护了政府采购市场的健康有序发展。各级审计部门将政府采购执行情况列入各单位预算执行情况审计的重点内容,及时提出部门、单位在执行政府采购制度、编制政府采购预算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强化了全过程审计监督。 《政府采购法》颁布以来,政府采购操作水平从低到高,执行能力稳步提升。近年来,按照法制化、科学化、规范化、精细化的要求,不断强化政府采购操作机构的内控制度建设,改革、完善、优化操作流程,不断提高政府采购执行程序的标准化、规范化水平。一是重点加强集中采购机构能力建设,确保政府采购主渠道发挥主力军作用。目前,全省范围内共设立省、市、县三级集中采购机构101个,在内部岗位设置、职责分工、工作程序、行为规范、监督制约、服务承诺等方面,都形成了较为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体系,具有良好的执行能力和服务能力。集中采购机构在执行政府采购项目过程中,坚持依法采购,从接受采购人委托、标书编制、信息发布到组织开标、评标、定标、签订合同等所有环节,以及受理和处理供应商质疑等,能够严格遵守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时限。二是注意发挥部门集中采购优势。部门集中采购机构紧密结合单位实际,建立健全部门集中采购制度,既体现了集中,又在一定程度上发挥专业化优势,较好地满足了部门系统的特殊需求。三是加强代理机构管理和指导,规范代理机构执业行为。积极创新代理机构管理方式,组织开发“江苏省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管理系统”,规范和方便申请机构填报,提高了透明性和效率性。目前,全省经审批获得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的单位共218个(其中甲级30个、乙级188个),为政府采购项目执行发挥了积极作用。 《政府采购法》颁布以来,政府采购政策功能从无到有,政策效应初步显现。我们通过健全制度、搭建平台、重点引导、强化服务,积极探索发挥政策功能的途径,不断完善政策功能发挥的体制和机制,政策功能得到有力提升。通过加强制度建设,把原则规定细化为有可操作性的执行标准和具体指标。印发了《关于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意见》,清理对中小企业参与政府采购的不合理限制,明确中小企业政府采购中标份额比例标准,保障中小企业优先获得政府采购合同,减轻中小企业参与政府采购的负担。制定政府采购首购、订购政策和《关于政府采购支持新兴产业发展的实施意见》,积极支持我省自主创新企业发展,推进全省经济转型升级。2011年全省采购中小企业产品768.15亿元,占全部采购金额的比例为68.71%;采购节能环保产品87.06亿元,占7.79%。通过搭建平台,帮助企业缓解融资难。针对中小企业在参与政府采购活动中普遍存在的融资难问题,我们认真调研,运用政府采购平台,协调金融担保机构,帮助中小企业拓展融资渠道。2009年10月,协调民生银行南京分行和省信用担保公司联合推出“政府采购融易贷”项目,帮助中小企业有效缓解了融资难问题。2010年,会同省政府金融办印发《关于做好中小企业政府采购信用担保融资工作的通知》,并联合举办政策发布会,推动全省范围内中小企业政府采购融资平台建设,目前,已累计为54家中小企业发放贷款近3亿元。通过抓好重点项目示范,把政策扶持转化为现实成果。2009年成功首购国家自主创新产品“龙芯”多媒体互动教学系统4679套、计15万台,采购金额4.14亿元,分三年装配至全省5000多所小学,成为全国政府首购第一大单。 《政府采购法》颁布以来,政府采购队伍建设从弱到强,整体水平明显提升。政府采购从业人员是政府采购政策的执行者,也是政府采购业务的操作者。各级财政部门高度重视政府采购干部队伍建设,坚持两手抓,两手硬,两不误,在抓好业务工作的同时,注重抓政治学习,抓廉政建设,抓依法行政,抓业务培训,努力提高干部队伍综合素质。为提高培训工作的有效性和规范性,我们完善了政府采购从业人员教育培训制度。从2007年开始,通过定期组织代理机构培训,对社会代理机构从业人员进行业务和政策培训,经严格考试后颁发培训证书,已累计培训约1500余人(次)。2010年,又启动对全省政府采购干部轮训工作。与此同时,积极开展政府采购文化建设,2011年,在全省组织开展“携手阳光下—政府采购人自己的故事”征文和演讲活动,取得良好效果。今年,我们结合《政府采购法》颁布10周年,又在全省组织了开展“我说政府采购”精细管理、精品案例、精神物语、精彩瞬间系列纪念活动,激发政府采购人员的工作热情,陶冶情操,提升素质。 此外,2008年以来,我们按照财政部的要求,深入开展GPA(WTO框架下的政府采购协议)研究,谈判应对的各项工作稳步推进。在财政部和省委省政府的正确领导下,省财政厅党组高度重视,省级20家成员单位共同努力,GPA研究第一阶段工作已经完成。2010年11月,省政府召开了加入GPA谈判工作联席会议第二次会议,对第二阶段的任务进行了部署和分工,成立了货物、服务、工程、企业四个组开展研究工作。目前,我们已完成江苏省GPA初步出价建议报告,得到了省委省政府主要领导的批示肯定,财政部专门发简报向全国介绍江苏经验,在我国政府第三次出价清单中,江苏被列为首批开放的5个省份之一。 《政府采购法》颁布10年来,全省政府采购系统和各级采购人从大局利益出发,转变思想观念,克服种种困难,付出了大量艰辛的劳动,较好地完成了各项工作任务,政府采购制度改革在我省取得了明显的进步和可喜的成绩。可以说,过去的10年,是江苏政府采购制度改革实现新的突破和跨越、政府采购职能体系丰富发展的10年,是全省政府采购工作探索创新、完善制度、提档升级的10年,是监管运行机制更加透明、政策功能发挥成效显著的10年,是政府采购影响力不断扩大、依法采购意识全面提升、社会认同度大大提高的10年。这些成绩的取得,要归功于各级党委、政府强有力的领导和各级人大、政协的及时指导、大力支持;归功于各级财政、监察、审计等部门的通力协作和相互配合;归功于全省各级采购单位、集中采购机构、社会代理机构、评审专家和广大供应商在内的全体政府采购相关人员的共同努力和积极参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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